简介: 杨永光先生,硕士。1993年至1997年先后在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公司工作。2001年起在国海证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投资经理助理、高级投资经理、投资主办人。2011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上证企债3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天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招财一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收益总部公募基金组投资副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绝对收益组投资副总监。博时优势收益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博时境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博时保泽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10日)、博时景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5月20日至2018年3月15日)、博时保泰保本混合基金(2016年06月24日至2018年6月25日)、博时招财二号大数据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9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博时富宁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3月15日)、博时臻选纯债债券(2016年11月7日至2018年3月15日)、博时泰安债券基金(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博时鑫泰混合基金(2017年1月10日起)、博时鑫惠混合基金(2017年1月23日起)、博时聚源纯债债券基金(2017年2月9日至2018年3月15日)、博时广利纯债债券基金(2017年2月16日至2018年5月18日)、博时富瑞纯债债券基金(2017年3月3日至2018年4月9日)、博时富海纯债债券基金(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7月3日)、博时华盈纯债债券基金(2017年3月9日至2018年3月15日)。2018年2月6日起担任博时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4日至2018年5月9日,担任博时富益纯债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28日,担任博时广利纯债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7日担任博时保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23日起,担任博时颐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7月27日担任博时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5日至2018年9月19日,担任博时富华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7日至2019年2月14日担任博时鑫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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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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